数字图书馆版权障碍如何破局

今天单位干部学习,请了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知识产权,俺不是版权专家,只是从数图研究和从业者的角度,谈一些看法。

1、免费提供大众读书的图书馆为什么会存在?

图书馆买一本书给很多人看,本身就是对于版权私有的一种对冲、补偿甚至反动。照今天坛主的说法(推论一下),给几个人看,就应该买几本书,才没有损害出版商的利益。这样图书馆岂不都变成送书下乡了?以全民税收支持的图书馆事业是站在公共利益基础上,对公民知识权利的一种保障,代表了一种公共权利,是一种制度设计(其中最为典型的如呈缴本制度)。为什么西方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允许如此美好的图书馆存在涅?因为这个制度实在太美好,同时又不足以危及出版商的利益,可能从某种程度上还能促进出版商利益。

2、“拷贝权利(copy right)”制度为什么已经没落?不能作为数字产权保护的基础?

当拷贝的成本几乎为零的时候,在原子时代建立起来的版权制度(即以“拷贝权利:copy right”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就捉襟见肘了。此时任何阻碍拷贝的技术和制度都是反动的、无法持久的。允许任意拷贝才是解放生产力的唯一方式。你见过哪家传统的出版社转型电子出版,业务能够突飞猛进的?你看过哪家发行商由于使用了DRM而真正保护了所谓的版权?答案都是否定的。何也?并不是他们不努力,而是商务模式根本就错了。看一下 Apple, Amazon以及Google等大佬的实践就应该立马清醒了,他们已经侵入了数字内容分发这个新大陆,那些土著们将不堪一击,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不合作就灭亡。
这样的话知识产权岂不是将被践踏的一塌糊涂?其实未必,真正可能被颠覆的,只是目前的出版商的利益。但是颠覆出版行业正是数字出版的天然任务,或者说天敌已经来了。不砸烂一个旧世界,就不可能创造一个新世界。你只要看看传统的版权制度给谁带来了最多的好处就知道了。这种腐朽没落的制度,没有给创造的主体——著作权人带来多少利益,相反却保护和滋养了那些寄生虫们,出版商才是腐朽制度的极力拥护者。而信息技术赋予人类的创造性,以及带来的创造和传播成本的降低,必然会缔造全新的商务模式,整个行业的洗牌将不可避免,作为劳苦大众,没有必要对这种颠覆感到恐慌。

3、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障碍如何破局?

目前的法律及其实践,实际上远不足以为图书馆(特别是数字图书馆)服务提供明确或足够的依据和保障。今天讲座的坛主说了一句实话:整个法律制度都是利益博弈和平衡的结果(大意)。因此没有必要神话法律,不要相信你做了高尚的事情,法律一定站在你一边。法律都是保障利益集团的,“作者”由于未能形成强有力的“利益集团”而一直被出版商所挟持、所绑架,图书馆更是如此,不扎堆结伙,永远是被人欺负的。

因此希望业界大佬们不要谈法色变,google与出版商和作家协会的官司不是和解了吗,而且使google进入了网络内容分销行业,成为其中最大的零售商。权利不能靠施舍,只能靠抗争,甚至靠“违法”。今天讲座坛主的解惑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我们认为当然合法的“合理使用”,其实许多也都是违法的,只是没人“告”诉、我们”掩耳盗林志铃“,”充耳不闻一多“而已。馆长们再谨慎其实都是有风险的,处处暗礁密布,不如未雨绸缪,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宣传图书馆的理念与精神,合纵连横,积极地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和领地。这才是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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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图书馆法以及谁的图书馆法

本次(第五届)中日国际图书馆论坛的主题是“图书馆立法”(会议报道见这里),如范并思教授在会议最后所总结的,近年来国内图书馆人的艰苦努力为次会议提 供了一个壮阔的背景。此次会议虽然规模不大,但研讨深入,日本和韩国同行的阐释带来了国际背景,人大法工委主任的“科普”更是贡献了非常“专业”和实用的内容,给这次会议增色不少,而且意义深远。

对话是精彩的,对话是必需的,对话让人沮丧,对话更催人斗志。不对话你就不知道多样性是世界的常态,不对话你就不知道人心的险恶、理想的脆弱、利益的强悍、理性的无能、学术的苍白以及学者的弱智(让我们的研究生在听讲的时候画小人)。

闭幕式前的讨论阶段,为了活跃气氛,我提了几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其中之一是,图书馆法如果对于图书馆事业并无帮助,反而是约束,我们又要它作甚!

范教授说我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而我认为事实上正好相反。各类利益主体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博弈,恰恰是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的基础。站在抽象的“人民”意义上立法,正是计划经济时代强奸民意的立法的显著特征。沈国明主任在演讲中尖锐地指出,立法的主体不明确,谁立法、为谁立、保障谁、约束谁、平衡什么、什么目的,这些问题不从根本上阐释清楚,立法就无从谈起。

图书馆人与图书馆学教授一样充满了理想和牺牲精神,他们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超越私欲,恩泽众生。他们是拜物社会稀有品种,值得保护。但是在狼群的社会,即使有羊一般的菩萨心肠,也要披一件狼皮,并且像狼一样思考。

我们说:

图书馆法是保障公民的阅读权利的法律。
图书馆法监督政 府切实承担起保障公民阅读自由或者信息自由的职能。
图书馆法调节政府与公民通过图书馆进行阅读、享受公民文化权利和信息公平的关系。

这些话写在论文里都很漂亮、很对,然而实际上只是YY而已。

表面上这里有三方实体:政府、图书馆、读者。大多数与图书馆有关的规范条例都是政府自己制定,政府是立法主体(按照国内习惯,这里把行政法规也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属于政府对图书馆行使宏观管理 职能的自我规范。然而政府内部并非铁板一块,自我协调和约束能够做到怎样的程度呢?能够涵盖各级各类图书馆吗?改革中政府的权力和运作方式也在调整,又如 何能协调图书馆与其它利益人(如出版社、发行机构等)的关系呢?这是可想而知的。

这样的管理条例要么留于空洞,要么无法执行,图书馆和读者当然不能满意,所以自然要推动人大立法,“人民”应该成为立法主体。但是人民是谁?是读者?是图书馆员?是人大代表?是共产党员(因为三个代表)?人民中有各种利益团体,制度和程序能够使人民具有不同的含义,也因此使图书馆立法这样一个看起来简单的事情,变得非常艰苦卓绝。

况且我们还要令人信服地回答:

  1.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图书馆事业,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有哪里不好了?必需要图书馆法来进行规范、调节、解决?增补、制订一些条例、规章,不行吗?
  2. 在保障公民的阅读权利方面,图书馆为什么是独一无二的?公民的阅读权利一定是由图书馆来保障的吗?社区文化中心、书报亭、电信公司、书店,不都在保障吗?
  3. 什么是公民的阅读自由或信息自由?什么是公民的文化权利?什么是信息公平?自从取消“四大”之后,我们才又羞羞答答地拥有了“表达权”,不明确地定义这些概念,例释这些概念,你就无法形成法律条文。当然,一般而言,形成了这些法律条文,也意味着你永远通不过这样一个法律。

因此我们一些可敬的学者提出,不要与那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联系起来,有些问题永远是学者研究和争论的话题,而图书馆法,从无到有,总是一个进步。至少,可以再一次证明伟光正。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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