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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数图研究笔记 &#187; 图书馆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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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数字图书馆版权障碍如何破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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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1 Nov 2008 13:40:35 +0000</pubDate>
		<dc:creator>kev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知识产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合理使用]]></category>
		<category><![CDATA[图书馆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数字版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立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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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今天单位干部学习，请了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知识产权，俺不是版权专家，只是从数图研究和从业者的角度，谈一些看法。 1、免费提供大众读书的图书馆为什么会存在？ 图书馆买一本书给很多人看，本身就是对于版权私有的一种对冲、补偿甚至反动。照今天坛主的说法（推论一下），给几个人看，就应该买几本书，才没有损害出版商的利益。这样图书馆岂不都变成送书下乡了？以全民税收支持的图书馆事业是站在公共利益基础上，对公民知识权利的一种保障，代表了一种公共权利，是一种制度设计（其中最为典型的如呈缴本制度）。为什么西方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允许如此美好的图书馆存在涅？因为这个制度实在太美好，同时又不足以危及出版商的利益，可能从某种程度上还能促进出版商利益。 2、“拷贝权利(copy right)”制度为什么已经没落？不能作为数字产权保护的基础？ 当拷贝的成本几乎为零的时候，在原子时代建立起来的版权制度（即以“拷贝权利：copy right”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就捉襟见肘了。此时任何阻碍拷贝的技术和制度都是反动的、无法持久的。允许任意拷贝才是解放生产力的唯一方式。你见过哪家传统的出版社转型电子出版，业务能够突飞猛进的？你看过哪家发行商由于使用了DRM而真正保护了所谓的版权？答案都是否定的。何也？并不是他们不努力，而是商务模式根本就错了。看一下 Apple, Amazon以及Google等大佬的实践就应该立马清醒了，他们已经侵入了数字内容分发这个新大陆，那些土著们将不堪一击，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不合作就灭亡。 这样的话知识产权岂不是将被践踏的一塌糊涂？其实未必，真正可能被颠覆的，只是目前的出版商的利益。但是颠覆出版行业正是数字出版的天然任务，或者说天敌已经来了。不砸烂一个旧世界，就不可能创造一个新世界。你只要看看传统的版权制度给谁带来了最多的好处就知道了。这种腐朽没落的制度，没有给创造的主体——著作权人带来多少利益，相反却保护和滋养了那些寄生虫们，出版商才是腐朽制度的极力拥护者。而信息技术赋予人类的创造性，以及带来的创造和传播成本的降低，必然会缔造全新的商务模式，整个行业的洗牌将不可避免，作为劳苦大众，没有必要对这种颠覆感到恐慌。 3、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障碍如何破局？ 目前的法律及其实践，实际上远不足以为图书馆（特别是数字图书馆）服务提供明确或足够的依据和保障。今天讲座的坛主说了一句实话：整个法律制度都是利益博弈和平衡的结果（大意）。因此没有必要神话法律，不要相信你做了高尚的事情，法律一定站在你一边。法律都是保障利益集团的，“作者”由于未能形成强有力的“利益集团”而一直被出版商所挟持、所绑架，图书馆更是如此，不扎堆结伙，永远是被人欺负的。 因此希望业界大佬们不要谈法色变，google与出版商和作家协会的官司不是和解了吗，而且使google进入了网络内容分销行业，成为其中最大的零售商。权利不能靠施舍，只能靠抗争，甚至靠“违法”。今天讲座坛主的解惑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我们认为当然合法的“合理使用”，其实许多也都是违法的，只是没人“告”诉、我们”掩耳盗林志铃“，”充耳不闻一多“而已。馆长们再谨慎其实都是有风险的，处处暗礁密布，不如未雨绸缪，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宣传图书馆的理念与精神，合纵连横，积极地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和领地。这才是出路。]]></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今天单位干部学习，请了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知识产权，俺不是版权专家，只是从数图研究和从业者的角度，谈一些看法。</p>
<p>1、免费提供大众读书的图书馆为什么会存在？</p>
<p>图书馆买一本书给很多人看，本身就是对于版权私有的一种对冲、补偿甚至反动。照今天坛主的说法（推论一下），给几个人看，就应该买几本书，才没有损害出版商的利益。这样图书馆岂不都变成送书下乡了？以全民税收支持的图书馆事业是站在公共利益基础上，对公民知识权利的一种保障，代表了一种公共权利，是一种制度设计（其中最为典型的如呈缴本制度）。为什么西方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允许如此美好的图书馆存在涅？因为这个制度实在太美好，同时又不足以危及出版商的利益，可能从某种程度上还能促进出版商利益。</p>
<p>2、“拷贝权利(copy right)”制度为什么已经没落？不能作为数字产权保护的基础？</p>
<p>当拷贝的成本几乎为零的时候，在原子时代建立起来的版权制度（即以“拷贝权利：copy right”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就捉襟见肘了。此时任何阻碍拷贝的技术和制度都是反动的、无法持久的。允许任意拷贝才是解放生产力的唯一方式。你见过哪家传统的出版社转型电子出版，业务能够突飞猛进的？你看过哪家发行商由于使用了DRM而真正保护了所谓的版权？答案都是否定的。何也？并不是他们不努力，而是商务模式根本就错了。看一下 Apple, Amazon以及Google等大佬的实践就应该立马清醒了，他们已经侵入了数字内容分发这个新大陆，那些土著们将不堪一击，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不合作就灭亡。<br />
这样的话知识产权岂不是将被践踏的一塌糊涂？其实未必，真正可能被颠覆的，只是目前的出版商的利益。但是颠覆出版行业正是数字出版的天然任务，或者说天敌已经来了。不砸烂一个旧世界，就不可能创造一个新世界。你只要看看传统的版权制度给谁带来了最多的好处就知道了。这种腐朽没落的制度，没有给创造的主体——著作权人带来多少利益，相反却保护和滋养了那些寄生虫们，出版商才是腐朽制度的极力拥护者。而信息技术赋予人类的创造性，以及带来的创造和传播成本的降低，必然会缔造全新的商务模式，整个行业的洗牌将不可避免，作为劳苦大众，没有必要对这种颠覆感到恐慌。</p>
<p>3、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障碍如何破局？</p>
<p>目前的法律及其实践，实际上远不足以为图书馆（特别是数字图书馆）服务提供明确或足够的依据和保障。今天讲座的坛主说了一句实话：整个法律制度都是利益博弈和平衡的结果（大意）。因此没有必要神话法律，不要相信你做了高尚的事情，法律一定站在你一边。法律都是保障利益集团的，“作者”由于未能形成强有力的“利益集团”而一直被出版商所挟持、所绑架，图书馆更是如此，不扎堆结伙，永远是被人欺负的。</p>
<p>因此希望业界大佬们不要谈法色变，google与出版商和作家协会的官司不是和解了吗，而且使google进入了网络内容分销行业，成为其中最大的零售商。权利不能靠施舍，只能靠抗争，甚至靠“违法”。今天讲座坛主的解惑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我们认为当然合法的“合理使用”，其实许多也都是违法的，只是没人“告”诉、我们”掩耳盗林志铃“，”充耳不闻一多“而已。馆长们再谨慎其实都是有风险的，处处暗礁密布，不如未雨绸缪，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宣传图书馆的理念与精神，合纵连横，积极地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和领地。这才是出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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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为什么要图书馆法以及谁的图书馆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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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8 Oct 2007 14:46:33 +0000</pubDate>
		<dc:creator>keve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专业评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际会议]]></category>
		<category><![CDATA[图书馆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立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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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本次（第五届）中日国际图书馆论坛的主题是“图书馆立法”（会议报道见这里），如范并思教授在会议最后所总结的，近年来国内图书馆人的艰苦努力为次会议提 供了一个壮阔的背景。此次会议虽然规模不大，但研讨深入，日本和韩国同行的阐释带来了国际背景，人大法工委主任的“科普”更是贡献了非常“专业”和实用的内容，给这次会议增色不少，而且意义深远。 对话是精彩的，对话是必需的，对话让人沮丧，对话更催人斗志。不对话你就不知道多样性是世界的常态，不对话你就不知道人心的险恶、理想的脆弱、利益的强悍、理性的无能、学术的苍白以及学者的弱智（让我们的研究生在听讲的时候画小人）。 闭幕式前的讨论阶段，为了活跃气氛，我提了几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其中之一是，图书馆法如果对于图书馆事业并无帮助，反而是约束，我们又要它作甚！ 范教授说我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而我认为事实上正好相反。各类利益主体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博弈，恰恰是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的基础。站在抽象的“人民”意义上立法，正是计划经济时代强奸民意的立法的显著特征。沈国明主任在演讲中尖锐地指出，立法的主体不明确，谁立法、为谁立、保障谁、约束谁、平衡什么、什么目的，这些问题不从根本上阐释清楚，立法就无从谈起。 图书馆人与图书馆学教授一样充满了理想和牺牲精神，他们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超越私欲，恩泽众生。他们是拜物社会稀有品种，值得保护。但是在狼群的社会，即使有羊一般的菩萨心肠，也要披一件狼皮，并且像狼一样思考。 我们说： 图书馆法是保障公民的阅读权利的法律。 图书馆法监督政 府切实承担起保障公民阅读自由或者信息自由的职能。 图书馆法调节政府与公民通过图书馆进行阅读、享受公民文化权利和信息公平的关系。 这些话写在论文里都很漂亮、很对，然而实际上只是YY而已。 表面上这里有三方实体：政府、图书馆、读者。大多数与图书馆有关的规范条例都是政府自己制定，政府是立法主体（按照国内习惯，这里把行政法规也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属于政府对图书馆行使宏观管理 职能的自我规范。然而政府内部并非铁板一块，自我协调和约束能够做到怎样的程度呢？能够涵盖各级各类图书馆吗？改革中政府的权力和运作方式也在调整，又如 何能协调图书馆与其它利益人（如出版社、发行机构等）的关系呢？这是可想而知的。 这样的管理条例要么留于空洞，要么无法执行，图书馆和读者当然不能满意，所以自然要推动人大立法，“人民”应该成为立法主体。但是人民是谁？是读者？是图书馆员？是人大代表？是共产党员（因为三个代表）？人民中有各种利益团体，制度和程序能够使人民具有不同的含义，也因此使图书馆立法这样一个看起来简单的事情，变得非常艰苦卓绝。 况且我们还要令人信服地回答：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图书馆事业，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有哪里不好了？必需要图书馆法来进行规范、调节、解决？增补、制订一些条例、规章，不行吗？ 在保障公民的阅读权利方面，图书馆为什么是独一无二的？公民的阅读权利一定是由图书馆来保障的吗？社区文化中心、书报亭、电信公司、书店，不都在保障吗？ 什么是公民的阅读自由或信息自由？什么是公民的文化权利？什么是信息公平？自从取消“四大”之后，我们才又羞羞答答地拥有了“表达权”，不明确地定义这些概念，例释这些概念，你就无法形成法律条文。当然，一般而言，形成了这些法律条文，也意味着你永远通不过这样一个法律。 因此我们一些可敬的学者提出，不要与那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联系起来，有些问题永远是学者研究和争论的话题，而图书馆法，从无到有，总是一个进步。至少，可以再一次证明伟光正。何乐而不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本次（第五届）中日国际图书馆论坛的主题是“图书馆立法”（会议报道见<a href="http://www.libnet.sh.cn/tsgxh/list/list.asp?id=3760">这里</a>），如范并思教授在会议<a href="http://oldhuai.bokee.com/6503926.html">最后所总结的</a>，近年来国内图书馆人的艰苦努力为次会议提 供了一个壮阔的背景。此次会议虽然规模不大，但研讨深入，日本和韩国同行的阐释带来了国际背景，人大法工委主任的“科普”更是贡献了非常“专业”和实用的内容，给这次会议增色不少，而且意义深远。</p>
<p>对话是精彩的，对话是必需的，对话让人沮丧，对话更催人斗志。不对话你就不知道多样性是世界的常态，不对话你就不知道人心的险恶、理想的脆弱、利益的强悍、理性的无能、学术的苍白以及学者的弱智（让我们的研究生在听讲的时候<a href="http://mzgw.bokee.com/6502118.html">画小人</a>）。</p>
<p>闭幕式前的讨论阶段，为了活跃气氛，我提了几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其中之一是，<strong>图书馆法如果对于图书馆事业并无帮助，反而是约束，我们又要它作甚！</strong></p>
<p>范教授说我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而我认为事实上正好相反。<strong>各类利益主体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博弈，恰恰是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的基础。</strong>站在抽象的“人民”意义上立法，正是计划经济时代<span style="font-style: italic">强奸民意的</span>立法的显著特征。沈国明主任在演讲中尖锐地指出，立法的主体不明确，谁立法、为谁立、保障谁、约束谁、平衡什么、什么目的，这些问题不从根本上阐释清楚，立法就无从谈起。</p>
<p>图书馆人与图书馆学教授一样充满了理想和牺牲精神，他们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超越私欲，恩泽众生。他们是拜物社会稀有品种，值得保护。但是在狼群的社会，即使有羊一般的菩萨心肠，也要披一件狼皮，并且像狼一样思考。</p>
<p>我们说：</p>
<blockquote><p><font color="#0000ff"><strong> 图书馆法是保障公民的阅读权利的法律。<br />
图书馆法监督政 府切实承担起保障公民阅读自由或者信息自由的职能。<br />
图书馆法调节政府与公民通过图书馆进行阅读、享受公民文化权利和信息公平的关系。</strong></font></p></blockquote>
<p>这些话写在论文里都很漂亮、很对，然而实际上只是YY而已。</p>
<p>表面上这里有三方实体：政府、图书馆、读者。大多数与图书馆有关的规范条例都是政府自己制定，政府是立法主体（按照国内习惯，这里把行政法规也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属于政府对图书馆行使宏观管理 职能的自我规范。然而政府内部并非铁板一块，自我协调和约束能够做到怎样的程度呢？能够涵盖各级各类图书馆吗？改革中政府的权力和运作方式也在调整，又如 何能协调图书馆与其它利益人（如出版社、发行机构等）的关系呢？这是可想而知的。</p>
<p>这样的管理条例要么留于空洞，要么无法执行，图书馆和读者当然不能满意，所以自然要推动人大立法，“人民”应该成为立法主体。但是人民是谁？是读者？是图书馆员？是人大代表？是共产党员（因为三个代表）？人民中有各种利益团体，制度和程序能够使人民具有不同的含义，也因此使图书馆立法这样一个看起来简单的事情，变得非常艰苦卓绝。</p>
<p>况且我们还要令人信服地回答：</p>
<ol>
<li>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图书馆事业，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有哪里不好了？必需要图书馆法来进行规范、调节、解决？增补、制订一些条例、规章，不行吗？</li>
<li> 在保障公民的阅读权利方面，图书馆为什么是独一无二的？公民的阅读权利一定是由图书馆来保障的吗？社区文化中心、书报亭、电信公司、书店，不都在保障吗？</li>
<li> 什么是公民的阅读自由或信息自由？什么是公民的文化权利？什么是信息公平？自从取消“四大”之后，我们才又羞羞答答地拥有了“表达权”，不明确地定义这些概念，例释这些概念，你就无法形成法律条文。当然，一般而言，形成了这些法律条文，也意味着你永远通不过这样一个法律。</li>
</ol>
<p>因此我们一些可敬的学者提出，不要与那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联系起来，有些问题永远是学者研究和争论的话题，而图书馆法，从无到有，总是一个进步。至少，可以再一次证明伟光正。何乐而不为？</p>
<p><img src="http://photo5.yupoo.com/20071029/094512_518160252.jpg"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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