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当前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一种尝试,似乎并没有可以借鉴的模式。深圳起步较早,但除了 人事制度,没见最终结果,其它也有省市听说在试点,但似乎方案还没有深圳这么明确、完整。国外的情况(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运行方式)我们当然是知道的,但是大环境不同,基本是学不来、不能学的。
为什么要改?我的理解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生长起来的“事业单位”体制现在已经不适应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了,必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制度和规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目前许多事业单位的建立和运行都缺乏法理基础,其目标、效率、考核、监督都缺乏机制。包袱越来越大,效果越来越差。
这里头就带出一个根本问题:图书馆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一部《公共图书馆法》的地方,只有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公益属性和依法服务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人治理结构”才有法可依,有据可行。
建 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想法几乎完全是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模仿而来,试图通过利益相关人的博弈,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分开,分清责任,明确关系,加强考核, 调动资源,达到一种平衡,并促进事业可持续发展。具体形式则是成立理事会或管委会,赋予一定的权限和责任,使其对图书馆的运营进行周期性的监督、绩效 评估、方向指导、咨询,甚至赋予考核、预算、分配、资源调度或重大事项审批以及人员任免职能等等。
目前有一种单纯模仿国有企业国资管理模式的倾向,比如以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为目标的“管委会”制度,仅仅由财产管理的“利益相关”人组成理事会的方式,这 种方式与图书馆为大众服务,提供知识保障,服务教育、科研、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满足群众文化消费等的根本目标和需求是不相符合的。如果制度无法保证基本目标的实现,和对实现效果、效率的考核,这样的制度是不尽合理的。图书馆的增值保值如何做?图书馆的财产如何衡量?实际上并无定论,如果从图书馆流通的图书 或财产来看,每年有一定的损耗是必须,越损耗越说明利用率高,贡献大,作用显著。而且如果允许以珍本、善本、特藏的市场拍卖价格计算,或者以图书馆的无形 资产、品牌价值、知识产权等计入财产,图书馆的增值保值应该是毫无问题的。试想,如果翁氏藏书或盛宣怀档案五年之内价格翻了十倍,难道要给管理层十倍的奖 金不成?
新的机制如何建立,理事会有多少职能,管理层有多大权限,还是要看如何更有利于促进事业发展,如何能调动各方积极性。这需要在制度设计细节上下足功夫,做好调研,真正保证“相关利益人”的权利。不 能简单地认为社会名流、读者用户、业界专家、工会委员等不代表资产,因此就不能进入理事会;也不应轻率地把管理层摒弃在理事会之外,否则理事会不会真正关 心图书馆的运作,或者难以真正将理事会的决策或咨询意见,贯彻到图书馆的业务和服务工作中去。如何把握尺度,可能要允许在实践中摸索、调整,有一个试验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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