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帜鲜明地支持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

这是发在书社会的一个帖子,引起热烈讨论,贴在这里让它继续发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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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转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些日子接到学姐发来的邀请,希望就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为他们的馆刊写点看法。
题目是这样出的:

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自2004年末开始,这 一计划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争议。近年来,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纷纷出现了阻止谷歌扫描全球图书,垄断网络上的知识,侵犯著作权 的行为,尤其是欧洲各国,纷纷表示要整合本国文化资源,建立“欧洲数字图书馆”。我国也出现过论文著者状告谷歌侵犯著作权的事 件。那么,您对于“字图书馆计划”有什么看法呢?作为图书馆工作者,我们又能做些什么呢?

在这样一个悲情的日子谈谷歌,不由我不愤青一些,更加旗帜鲜明地说出我的观点:

一、 哥不是一间公司,哥是现代版的亚历山大图书馆。

亚 历山大图书馆是我们这个专业难以企及的神话,就像通天塔之于上帝,就像西西弗斯之巨石。Google昭告天下的使命是:“整合全球范围的信息,使人人皆可 访问并从中受益(To organize the world’s information and make it universally accessible and useful)”。2001年2月美国信息技术咨询委员会(PITAC)向布什总统提出报告:《数字图书馆:实现对人类知识的普遍访问 (Digital Libraries: Universal Access to Human Knowledge)》与谷歌的理念异曲同工。有人据此调侃,2049年前后,美国政府将宣布谷歌作为其国家图书馆之一。

图书只是谷歌信息世界的很小一个部分。人类目前保存在世的图书总数有多少?据估计也就1亿种左右。谷歌与图书馆和出版商合作的Google 图书搜索计划目前已达到1000万种图书的规模。最早与谷歌合作的五家图书馆:密西根、斯坦福、哈佛、牛津 Bodleian四个大学馆以及纽约公共图书馆,在世界上可算是业界翘楚,其馆藏总和不过1500万种。谷歌打算投资2亿美元,在2014年前完成这个数 字化项目。各国面对谷歌这项史上最大公益性事业的聒噪大多是一种狭隘的民族主义,或者以己度人的小人心态。谷歌认为他是在帮助图书馆实现自己的理想,他是 图书馆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图书馆收藏有全部图书文物,而通过谷歌提供阅读服务。

二、哥不仅是一个图书馆,哥还是另一场古登堡发明和纸皮书革命

可敬而又可畏的其实并非谷歌侵入图书馆的领地而广施善行于世人,而是敢 于挑 战日渐腐朽过时的传统版权制度,营建新的利益平衡和知识秩序。

随着2008年10月Google就其扫描的绝版书与美国出版商协会 和美国作家协会达成赔偿1.25亿美元的和解协议,Google几乎就是拿到了合法的对于传统版权制度进行“侵权”执照。即便该和解协议覆盖范围极其有 限,这个模式也将为同类纠纷提供参考。这个世界还没有其他的“唐杰柯德”能够出得起Google的价码。

谷歌正在以新的商业模式探索数字时 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谷歌正在建立一个无比巨大的信息分销零售平台,凭借其所向披靡的搜索引擎和领先的技术优势,将人类的智力产品搜罗、标注、索引、组 合,其载体类型扩展到期刊、报告、 会议录等几乎所有传统学术出版产业中,数字媒体自然更不在话下。其内容帝国进一步与新闻、多媒体行业融合,在整个内容产业中攻城略地,依靠其平台和商务模 式,左右整个内容产业链。当然,这个领域也并非只有谷歌一个玩家,亚马逊、苹果也是其中翘楚。

三、图书馆是世界上最无私的事业,应该敞开胸怀,拥抱谷鸽及其同类。

谷歌的战略布局已经初现端倪,代表了先进生产力,任何企图抵抗的力量都将不堪一击。由Internet Archive、微软、雅虎等组成的“开放内容联盟”曾经也想在这个领域分一杯羹,但在扫描了75万册图书之后,还是放弃了。当初微软的决策纯粹居心叵 测,几乎完全是出于搅局的冲动,而非真心公益。其它类似的数字化项目还有中美百万册图书计划、古登堡数字图书馆计划和美利坚记忆数字图书馆项目等,从规模 上和技术上不能跟Google图书搜索计划相比,但也是给数字图书馆事业添砖加瓦。我们图书馆人并无自己的私利,为读者服务就是我们的最大利益。我们完全 可以利用好一切资源,谷哥正是我们最好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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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原帖后的留言评论,没想到引起这么大的争议,留言已达64条之多,其中很多都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反映了人们的认识是多么的“多元”啊!是非对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一定要辩个清楚明白本身就不符合网络世界和谐共存的理念,呵呵。

如果有当事人不愿意在此贴出,请告知我(kevenlw at gmail.com),即删去。

————————以下为留言讨论———————————

  • yeahfei 2010-04-01 23:01
    好事,旗帜鲜明地支持一下
  • 程亮 2010-04-02 01:23

    就怕新垄断和文化沙文主义。。。
  • rainzen 2010-04-02 04:44
    谷歌真不是一家公司,而是一个事业。
  • rainzen 2010-04-02 04:53
    “程亮: 就怕新垄断和文化沙文主义。。。”

    心态有问题

  • xfractal 2010-04-02 05:33
    Google既不是神,也不是鬼,就是多得吓人的资本。面对资本,世界 都将低头,政治、经济、文化……都将改变。只有图书馆能够独自坚守,等待下一个文明点亮世界
  • rainzen 2010-04-02 05:39
    “xfractal: Google既不是神,也不是鬼,就是多得吓人的资本。面对资本,世界都将低头,政治、经济、文化……都将改变。只有图书馆能够独自坚守,等待下一个文明 点亮世界…”

    Google就是这个亮点,呵呵

  • 图林老姜 2010-04-02 06:38
    聊发少年狂哦,哈哈。
  • leonz 2010-04-02 07:55
    旗帜鲜明地反对,有些扯。老K还是少年狂啊。
    公司就是公司,人家还是正经八百地public company。哪天另一个愤青有银子了,就把它全部买下来,立马变成另一番事业也不一定。
  • 程亮 2010-04-02 08:18
    “rainzen: 心态有问题”

    我怕他们一旦形成自然垄断,就一定会扩大垄断利益,说实在, 我对资本的心态是不怎么好。。。

  • 一蓑烟雨 2010-04-02 08:47
    咋没“围观”的选项呢?
  • Keven 2010-04-02 09:00
    “leonz: 旗帜鲜明地反对,有些扯。老K还是少年狂啊。
    公司就是公司,人家还是正经八百地public company。哪天另一个愤青有银子了,就把它全部买下来,立马变成另一番事业也不一定…”

    你 这是我以前的观点。你觉得现在这种清醒不是扯淡吗?

  • dummy 2010-04-02 09:12
    我也支持一把。
  • Keven 2010-04-02 09:39
    “程亮: 我怕他们一旦形成自然垄断,就一定会扩大垄断利益,说实在,我对资本的心态是不怎么好。。。”

    听 其言,观其行。资本是充满丑恶的,相对于权贵来说,资本还算是比较公平的。我们不能因为生活中充满丑恶就不相信美好,特别是美好当前的时候。那样的话就太 可悲了。

  • xiansheng 2010-04-02 09:56
    “Keven: 听其言,观其行。资本是充满丑恶的,相对于权贵来说,资本还算是比较公平的。我们不能因为生活中充满丑恶就不相信美好,特别是美好当前的时候。那样的话就 太可悲了。”

    相信美好,生活才有希望.支持谷歌!支持K师!

  • longway 2010-04-02 10:10
    1.Google是商业公司,这一点自始至今没有变。而谷歌对于现代版 权制度的挑战,也证明了老马说的那句,“資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會鋌而走險,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 的利潤,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目著被絞死的危險。”我个人不认为现代版权制度有多高明,而且法律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中的“践踏”,可以理解为“挑 战”。
    2.无论对于谷歌还是其他的新技术而言,我还没看到有哪一个行业比图书馆更乐于拥抱这些新东西的。图书馆的求新求变,或者称之为赶时髦,甘于当小白鼠的精 神没有哪一个机构或行业能比得上。
    3.我支持全世界各自数字化自己的资源,鸡蛋啥时候都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只要我们做统一标准的篮子,至于这个篮子姓谷还是姓哥还是姓欧,无所谓,但绝不 能只有一个篮子。只有一个篮子的话,就仿佛游牧民,在游牧民中只有首领和随从两个角色。
  • 一问 2010-04-02 10:10
    最后一张图:跨国资本公共事业大于国家。
  • 一问 2010-04-02 10:15
    “leonz: 旗帜鲜明地反对,有些扯。老K还是少年狂啊。公司就是公司,人家还是正经八百地public company。哪天另一个愤青有银子了,就把它全部买下来,立马变成另一番事业也不一定…”

    资 本是从属与契约的。当资本和公共事务达成契约,想作恶也不是那么容易。即使有钱买下资产,没文化也只有搞死。贵国4年前发起的第一波赤膊冲锋已经死在沙滩 上了。

  • Keven 2010-04-02 10:52
    “longway: 1.Google是商业公司,这一点自始至今没有变。而谷歌对于现代版权制度的挑战,也证明了老马说的那句,“資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會鋌而走 險,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潤…”

    1、版权是技术发展的产物,也会随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破坏现有制度是需要代价的,包括我们的观念更新 的代价;我们习惯于神话制度,崇拜权威。
    2、更乐于拥抱新技术的绝不是图书馆行业,而是产业界。只有他们才有打破现有格局而大发横财的动力(但也绝不是中国产业界,中国科技创新的主体在于领导而 不在企业)。对于图书馆而言,正因为目前技术进步的风暴中心在于信息技术,已经侵入家门了,不可能没有影响。9大高新技术,我们能够置喙的有几项?生物技 术?新能源?
    3、敦煌经卷的案例已经很说明问题了。数字化信息也是一样。

  • 话雨楼主 2010-04-02 11:15
    欣赏K师的激情,但谷鸽,不会像鸽子般温顺…
  • longway 2010-04-02 11:16
    “Keven: 1、版权是技术发展的产物,也会随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破坏现有制度是需要代价的,包括我们的观念更新的代价;我们习惯于神话制度,崇拜权威。2、更乐于拥抱新技术的绝不…”

    版权的发展毋庸置疑,图书馆也乐见Google挑战版权,反正现代版权制度又不是图书馆生存基础, 反而很多地方受制于版权制度,违背了自己公益之心。但Google挑战版权与否如何挑战版权与图书馆如何处理与Google的关系是两码事。图书馆与 Google,如果太过死心塌地,那注定是一场孽恋:拥抱你,甚至爱上你,并心甘情愿被你一刀捅死。图书馆死了没关系,死之前还帮人数钞票就太伟大了。无 论如何,图书馆应该拥抱的是多元世界,而不是独大Google。

  • 老槐 2010-04-02 11:26
    不论谷歌是不是一家伟大的公司,图书馆人应该鼓励、引导它成为一家伟大 的公司。鼓励它为成为一家伟大的每一点作为,同时对其“作恶”的每一点迹象进行批评。
  • Keven 2010-04-02 11:55
    “longway: 版权的发展毋庸置疑,图书馆也乐见Google挑战版权,反正现代版权制度又不是图书馆生存基础,反而很多地方受制于版权制度,违背了自己公益之心。但 Google挑战版权与否如何…”

    您也太爱护图书馆了吧?图书馆在乎吗?这只是一项人为的制度设计而已,其实是最没有自我的一盘散 沙,好处是可以利用一切力量。Google独大而不作恶,我看没什么不好,图书馆又不需要托付终身,那么紧张干嘛?

  • longway 2010-04-02 13:12
    “Keven: 您也太爱护图书馆了吧?图书馆在乎吗?这只是一项人为的制度设计而已,其实是最没有自我的一盘散沙,好处是可以利用一切力量。Google独大而不作恶, 我看没什么不好,图书馆又…”

    1.图书馆是一项人为的制度设计——敢问社会中啥啥机构不是人为的制度设计呢?
    2.图书馆是没有自我的一盘散沙——吗?
    3.图书馆是可以利用一切力量——是利用还是被利用?
    我不反对被利用,被利用说明有价值。短期内的G图相互利用未来会是如何呢?有价值是被利用的基础。
    4.Google独大而不作恶,这点判断太过武断。希拉里找了几大网络公司高层午餐之后,Google就退出中国内地,不让人不怀疑Google是美国棋 局中的一个棋子,棋子有时候是无法决定自己是否要作恶的。
    5.图书馆的未来在什么地方。如果Google数字化了地球并免费提供内星人和外星人访问,图书馆就可以不存在,那没关系,乐见如此;如果Google收 费提供访问,那么Google与现在的出版商又有什么不同呢,图书馆自然有存在的基础。
    6。综上:Google是否数字化地球,与图书馆的态度无关。Google用一用图书馆,其不会给图书馆带来高潮,图书馆也不必假装高潮。

  • netweb 2010-04-02 13:27
    google不是不作恶的,亲身经历:
    我做了个网站,是辛辛苦苦从中英文对照文献里抽取的中英文句子对齐例句资源,网页明确声明,不允许用于商业用途。google spider全抓去了,全部集成到金山词霸产品里。
    如果通过google搜索可以搜到我的网页,我也认为google是做了一件好事,但在google的网页上是搜索确搜不到我的网页的,在金山词霸的产品 里却可以搜索到。如果金山词霸它完全是个免费产品我也很支持,但它不是。所以我决定,robots屏蔽googlebot了,但是它奉献给金山词霸用于商 业用途的资源确删不掉了,我经给谷歌金山词霸官方邮件发了邮件,一直没有回复。
    同样,百度也收录我的网页全部资源,但是通过百度可以搜索到。

    一个亲身经历,是件小事,但是我不相信google是不作恶的,虽然他很伟大。

  • Keven 2010-04-02 13:36
    “longway: 1.图书馆是一项人为的制度设计——敢问社会中啥啥机构不是人为的制度设计呢?2.图书馆是没有自我的一盘散沙——吗?3.图书馆是可以利用一切力量——是利用还是被利…”

    1、现代企业制度就目前而言,是一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度,并且还能随着人 们对社会经济及技术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而发展,是一种活的社会组织形式,比较不具有人为的主观性。
    2、图书馆从事业整体上而言,根本是违背很多规律的,贵国的图书馆行业本身自己就没多少利益,还争得不可开交,很少合作共享,在我看来比一盘散沙还要散, 简直是同行冤家。
    3、不管利用还是被利用,只要对读者用户有益,就能实现图书馆的价值,就是图书馆的存在目的。
    4、至少至今为止,Google是越来越伟大,越来越可爱了。从机制上讲,它的毛孔必然流出工人的鲜血,不过我们还是先擦干自己的鲜血再说吧。
    5、图书馆的未来是不用发愁的,作为公司是没有永续经营的,但是作为图书馆这种“制度安排”,已经基本上成为缺省的民享设施了,即便是国家政权宣布 google为图书馆,我们也没办法,是波?Google就是出版商又怎么了?图书馆从来就是有能力与所有肮脏制度和平共处的。
    6、不必太冷淡吧?

  • szucuixs 2010-04-02 13:36
    **公司扫了200万种,他们获利读者受益,k师也支持吗?
  • leonz 2010-04-02 13:36
    “一问: 资本是从属与契约的。当资本和公共事务达成契约,想作恶也不是那么容易。即使有钱买下资产,没文化也只有搞死。贵国4年前发起的第一波赤膊冲锋已经死在沙 滩上了…”

    问题就在这儿。一问兄,这里我没有看到任何资本与公共事务的契约,因为没有任何真正代表公共事务的组织与机构与资本签 约了。我只有就事论事地看到某一个案件的和解。
    其实我不是担心Google的作恶,就象韩寒所比喻的,在它之前或之后,要说作恶已经不知道有多少人了,好歹Google还付点银子的,很公平。其实它的 作法,不管是披着什么样的外衣,不管对社会是好是坏,我们都可以冷静观之,合作也不是问题。实在看不清楚的时候,用常识判断,这样我们至少知道它还是家公 司吧。而图书馆才是公共事务中的一份子,不能忘了自己公共与独立的精神源头。
    资本就是资本,即使从资本的角度来讲,我也看到了此事自然垄断的倾向。所以就是从资本的角度来讲,Google也是个危险的主儿了。

  • Keven 2010-04-02 13:46
    “netweb: google不是不作恶的,亲身经历:
    我做了个网站,是辛辛苦苦从中英文对照文献里抽取的中英文句子对齐例句资源,网页明确声明,不允许用于商业用途。google spider全抓去了,全…”

    谷 歌曾认为我的博客网站优化作弊,很久不收录我的域名,至今不允许我开通广告账户,曾经让我一周不能访问gmail(我曾经报道此事),我都非常恼火。但我 不认为那是作恶,那只是自私、自我保护而已。我歌颂自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保护自己才知道保护别人,才有助于人人平等的法治环境。我们经历过太多假高尚 之名侵害别人尊严和利益的事情。

  • Keven 2010-04-02 13:49
    “szucuixs: **公司扫了200万种,他们获利读者受益,k师也支持吗?”

    这是一种极其 龌龊的做法,我当然反对。这是不能跟google的行为相提并论的,谷歌跟图书馆有协议,而且严格遵守。其根本区别不是是不是读者受益,而是目的是自己赚 钱。

  • wangcq 2010-04-02 13:51
    用力顶顶~~
  • 中隐于市 2010-04-02 13:52
    世界性的超级数字图书馆是迟早要实现的,就像英特纳雄耐尔一样。
    但这个使命应不应该由谷歌实现,谷歌能不能实现或者能不能现在就开始实现,我持怀疑态度。
    世界大同是人类理想。孔子没能完成,马克思没能完成,今后何时由何人以何种方式完成,谁也说不准。
  • netweb 2010-04-02 14:03
    “Keven: 谷歌曾认为我的博客网站优化作弊,很久不收录我的域名,至今不允许我开通广告账户,曾经让我一周不能访问gmail(我曾经报道此事),我都非常恼火。但 我不认为那是作恶,那只是…”

    禁止用户某些服务可以理解为自我保护,但是把别人明确禁止商业用途的资源提供给商业公司的到商业软 件,难道还不是作恶吗

  • Keven 2010-04-02 14:03
    “中隐于市: 世界性的超级数字图书馆是迟早要实现的,就像英特纳雄耐尔一样。但这个使命应不应该由谷歌实现,谷歌能不能实现或者能不能现在就开始实现,我持怀疑态度。世界大同是…”

    我也怀疑,但是我鼓励Google,最好让它上套,骑虎难下,为此破产(当然不可能,leon说了,它是公共公司, 不像我们的公共公司,不仅共你的产,还让你赌瘾大发倾家荡产)。
    必要时我会帮助google,不管这种力量是多么微小,我帮的不是哥,是哥的事业,同样就是帮了孔子、马克思、孙中山…,我也看不到完成的那一天,但 是我尽可能享受过程,过程中自然有高潮,可能只是我虚幻的小高潮而已,只要不是假高潮…

  • netweb 2010-04-02 14:09
    “Keven: 这是一种极其龌龊的做法,我当然反对。这是不能跟google的行为相提并论的,谷歌跟图书馆有协议,而且严格遵守。其根本区别不是是不是读者受益,而是 目的是自己赚钱。…”

    我觉得以后学术的东西应该开放存取,非学术的东西应该是您说的信息分销零售平台,有没有google也都会实 现吧。

  • Keven 2010-04-02 14:09
    “netweb: 禁止用户某些服务可以理解为自我保护,但是把别人明确禁止商业用途的资源提供给商业公司的到商业软件,难道还不是作恶吗…”

    同情 你。。。但是举证很复杂,何不通过法律渠道来讨个说法?现有体制下,也只能相信法律了。

  • Keven 2010-04-02 14:12
    “netweb: 我觉得以后学术的东西应该开放存取,非学术的东西应该是您说的信息分销零售平台,有没有google也都会实现吧。…”

    google 只是个符号而已,什么东西都依赖它,也肯定不现实。希望千万个google站起来,嘿嘿。

  • netweb 2010-04-02 14:14
    “Keven: 同情你。。。但是举证很复杂,何不通过法律渠道来讨个说法?现有体制下,也只能相信法律了。…”

    想 到我还在用它的很多服务,我就原谅它了

  • szucuixs 2010-04-02 14:28
    “Keven: 这是一种极其龌龊的做法,我当然反对。这是不能跟google的行为相提并论的,谷歌跟图书馆有协议,而且严格遵守。其根本区别不是是不是读者受益,而是 目的是自己赚钱。…”

    谷歌与**公司只是盈利模式上的不同吧?何来一个伟大,另一个龌龊?

  • Keven 2010-04-02 14:35
    “szucuixs: 谷歌与**公司只是盈利模式上的不同吧?何来一个伟大,另一个龌龊?…”

    我已 经说清楚了:目的截然不同。俩愣头青看上你家千金,一个是爱上你家千金,一个是爱上你万贯家产,你应该嫁谁这都看不出来,还管他商务模式?
    说清楚点:google books计划分两块,跟图书馆合作的那块是不允许拿来挣钱的。**公司的第一桶金是如何挣的我就不去说他了,这些个原罪都是要还的。

  • longway 2010-04-02 15:22
    “Keven: 1、现代企业制度就目前而言,是一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度,并且还能随着人们对社会经济及技术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而发展,是一种活的社会组织形式, 比较不具有人为…”

    1.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垄断企业和反垄断法律约束,本质上也是一种人为的制度设计。——Google几乎要成为垄 断企业了,就差图书馆届再给加把油了。
    2.贵国的图书馆行业争名夺利的事不光是行业本身的问题,一个靠分享纳税人收入生存的行业怎么可能不练就一身争名夺利的本事呢。教育事业、卫生事业、文化 事业,争名夺利的事儿多了去了。
    3.对读者用户有益,是看暂时有益还是长远有益了。读者的免费是从哪里来的?图书馆花钱买的。图书馆的钱是从哪里来的?纳税人的。谁是纳税人?图书馆的读 者。好,垄断之后的结果就是图书馆需要花更多更多的钱买访问权满足读者的需求。
    4.擦干自己的鲜血,这里没明白。请K师指点、明示。
    5.铱星电话系统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最开始是由美国一家公司建设、经营的。现在这家公司破产了,铱星系统就被美国政府接手 了。美国历史上这些例子很多,如果未来Google真被图书馆(政府)给接手了,也不错。
    6.嘿嘿,冷淡是假装冷静。

  • longway 2010-04-02 15:23
    “Keven: 这是一种极其龌龊的做法,我当然反对。这是不能跟google的行为相提并论的,谷歌跟图书馆有协议,而且严格遵守。其根本区别不是是不是读者受益,而是 目的是自己赚钱。…”

    Google的目的也是赚钱,这个Google自己也承认。

  • longway 2010-04-02 15:26
    “Keven: 我已经说清楚了:目的截然不同。俩愣头青看上你家千金,一个是爱上你家千金,一个是爱上你万贯家产,你应该嫁谁这都看不出来,还管他商务模式?说清楚点:google books计划分…”

    我家的千金就是我家的万贯家财。谢若琳说,你。。。你。。。你告诉我桌上这两根金条 哪。。。哪。。。哪一根是高尚的,哪。。。一根是龌龊的。Google和**公司就是那两根金条。

  • rainzen 2010-04-02 18:16
    “longway: 1.Google是商业公司,这一点自始至今没有变。而谷歌对于现代版权制度的挑战,也证明了老马说的那句,“資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會鋌而走 險,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潤…”

    老马的观点在西方已经过时,但在中国正在上演。呵呵

  • rainzen 2010-04-02 18:18
    “longway: 1.图书馆是一项人为的制度设计——敢问社会中啥啥机构不是人为的制度设计呢?2.图书馆是没有自我的一盘散沙——吗?3.图书馆是可以利用一切力量——是利用还是被利…”

    谷歌退出内地是因为谷歌作恶还是GFW作恶?

  • rainzen 2010-04-02 18:26
    “longway: 1.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垄断企业和反垄断法律约束,本质上也是一种人为的制度设计。——Google几乎要成为垄断企业了,就差图书馆届再给加把油了。2.贵国的图书馆行业争…”

    关于垄断,图书馆人就不要瞎操心了,美国有反垄断法,如果Google成为垄断性公司,美国政府将会依 法拆分。图书馆人有时想得太多,等你想清楚了,世界早就变了。

  • rainzen 2010-04-02 18:28
    “一问: 资本是从属与契约的。当资本和公共事务达成契约,想作恶也不是那么容易。即使有钱买下资产,没文化也只有搞死。贵国4年前发起的第一波赤膊冲锋已经死在沙 滩上了。…”

    商业公司难道不是公共事务的一部分?谁又是公共事务的主体?政府?

  • F00Z 2010-04-02 21:58
    我跟的贴不知道到哪里去了。重写一遍。
    Keven又挑起事端,但这一次我跟随勇士愤老一下。
    1. “版权法(美国)落后时代20年,而且还在继续落后。” –引之今年Webwise会议的主旨发言
    2. 我们这一行出现的自相矛盾的言论:“研究图书馆协会的调查发现,80%的学生认为利用Google和其他社会网络工具可以满足他们大部分信息需求,但图书 馆员认为学生会错过一些重要的信息。“ 引之今年NISO专题讨论会的主旨发言。我的问题是如果是重要信息,为什么80%的学生会看不到?这本是该打自己屁股的事,却用来攻击Google.
    3. Google代表了一个时代的开始,不代表他本身。没有Google, 也会出现Goojie, 或其他社会网络产品。暂时不能理解,可以在体验中理解。或许可以发展出更完善的工具。可恨的ZF不允许体验,下面还有吃不到葡萄说葡萄是酸的社会基础。
    4. Keven出了个好的考试题,答案可能会是多个,但基本可以看出你是否已经跨出了图书馆的传统思维。人可老,思想不可停止。
  • Keven 2010-04-02 22:02
    “F00Z: 我跟的贴不知道到哪里去了。重写一遍。Keven又挑起事端,但这一次我跟随勇士愤老一下。1. “版权法(美国)落后时代20年,而且还在继续落后。” –引之今年Webwise会议…”

    赞一个!发人深省!!

  • longway 2010-04-02 22:57
    “rainzen: 老马的观点在西方已经过时,但在中国正在上演。呵呵…”

    恰恰相反,以 2008年以来的数据分析,老马的观点正是研究热点。

  • longway 2010-04-02 22:59
    “rainzen: 谷歌退出内地是因为谷歌作恶还是GFW作恶?…”

    谷歌退出内地是因为谷歌作 恶,这点在中国是有法理基础的。另外,GFW作恶并不能证明谷歌不作恶。

  • longway 2010-04-02 23:01
    “rainzen: 关于垄断,图书馆人就不要瞎操心了,美国有反垄断法,如果Google成为垄断性公司,美国政府将会依法拆分。图书馆人有时想得太多,等你想清楚了,世界 早就变了。…”

    奇怪了,中国人干嘛要看美国法律为依据来判断自己是否想多了。

  • F00Z 2010-04-02 23:18
    “longway: 谷歌退出内地是因为谷歌作恶,这点在中国是有法理基础的。另外,GFW作恶并不能证明谷歌不作恶。…”

    longway, 你这是典型的中庸之道,各打50大板。“GFW作恶并不能证明谷歌不作恶”可不是好的推理,能否说一说谷歌如何作恶了?

  • F00Z 2010-04-02 23:52
    “老槐: 不论谷歌是不是一家伟大的公司,图书馆人应该鼓励、引导它成为一家伟大的公司。鼓励它为成为一家伟大的每一点作为,同时对其“作恶”的每一点迹象进行批 评。…”

    老魏也开始中庸了。为什么对“迹象”就要开始批评?我们理解迹象后面代表了何种事物?GFW就像戴墨镜看东西,两眼一抹 黑,什么都是阴暗的。老花镜看东西近地清楚,远地模糊,很多迹象都会出来。我们要有勇气用望远镜看东西,脚下可能会摔跟头,但大方向要清楚,这是信息时代 赋予我们的责任!

  • rainzen 2010-04-03 01:05
    “longway: 谷歌退出内地是因为谷歌作恶,这点在中国是有法理基础的。另外,GFW作恶并不能证明谷歌不作恶。…”

    不 懂啊,google触犯了哪条法?不安政府的意愿办就是犯法?是否触犯法律应该由法院说了算,可惜政府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可见没犯法。

  • catwizard 2010-04-03 10:02
    “leonz: 旗帜鲜明地反对,有些扯。老K还是少年狂啊。公司就是公司,人家还是正经八百地public company。哪天另一个愤青有银子了,就把它全部买下来,立马变成另一番事业也不一定…”

    赞!

  • catwizard 2010-04-03 10:17
    “F00Z: 我跟的贴不知道到哪里去了。重写一遍。Keven又挑起事端,但这一次我跟随勇士愤老一下。
    1. “版权法(美国)落后时代20年,而且还在继续落后。” –引之今年Webwise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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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天氧气 2010-04-03 12:49
    支持GOOGLE,一直用它觉得它是最好的
  • 春天氧气 2010-04-03 12:53
    支持
  • szucuixs 2010-04-03 14:26
    有没有人关注过属地问题,设在香港的GoogleBook是否不需要遵 守美国和中国的版权法,只需要遵守国际公约就行了。而设在美国的GoogleBook还需要遵守美国法律,设在中国的GoogleBook需要遵守中国的 法律。

  • szucuixs 2010-04-03 14:29
    [共享]谷歌侵权案解读:数字版权保护并无专门立法http://www.nlcd.com.cn/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5791
  • longway 2010-04-03 14:54
    “F00Z: longway, 你这是典型的中庸之道,各打50大板。“GFW作恶并不能证明谷歌不作恶”可不是好的推理,能否说一说谷歌如何作恶了?…”

    关于 Google的不作恶,事实上这是一个非常扯的slogan。作恶与否,首先要确定恶的标准。如果恶的标准不一样,那么对于恶的界定也不一样,对吧。甲之 熊掌,乙之砒霜。我们就能说熊掌就是一定好东西吗?中国政府以某某国内法律要求Google对关键词进行过滤,如此要求Google不作恶,而 Google认为中国政府这是在作恶。因为Google拿着“普世标准”来衡量恶与不恶。

    好,现在的问题就是恶的标准到底应该是什么?我认为目前是新旧标准互相博弈的阶段,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样的博弈和斗争在许多场合都存在,比如哥本哈根 会议上减排标准拟定,比如人民币的汇率是否合理。

  • F00Z 2010-04-03 21:44
    “longway: 关于Google的不作恶,事实上这是一个非常扯的slogan。作恶与否,首先要确定恶的标准。如果恶的标准不一样,那么对于恶的界定也不一样,对吧。 甲之熊掌,乙之砒霜。我们就能…”

    还是没有明白Google如何作恶了。
    举一个例子,你从超市买回一包大米,你们家的“领导”说必须把小一点的米粒挑出来才可以做饭,你说我不干了。这是你在作恶还是“领导”在无理取闹?
    或许生产大米的公司有这种责任,但是不能要求背大米的人对大米袋里的内容负责。更何况有时小一点米粒的营养更好,“领导”根本无法代替使用者作出决定,因 为他根本不知道这袋米会是用来做米粉还是做米饭的。这样的人才是真正的可恶!

  • islanderlee 2010-04-03 21:53
    “longway: 关于Google的不作恶,事实上这是一个非常扯的slogan。作恶与否,首先要确定恶的标准。如果恶的标准不一样,那么对于恶的界定也不一样,对吧。 甲之熊掌,乙之砒霜。我们就能…”

    我能理解longway同学站在某种“后现代”的角度批判任何既定的标准(虽然我不确定这么说是 不是合适)。但是至少对我来说,在实践中,这件事里显然是有相对的谁对谁错,谁好谁坏的。

国际图联对于在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立场(2000)

(转贴注:正如我曾说过的,我们尊重版权,但是我们可能并不赞同。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体系正在发生意义深远的变化,作为图书馆界应该有自己的声音。转贴此文,希望大家找到自己的立场,仅供参考) 。

国际图联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它从事、支持和组织世界性有关图书馆和信息工作的研究,传递所属领域的信息,并组织会议和训练。

在国际版权问题的争论中,国际图联代表了世界图书馆及其用户的利益。版权法强烈地影响着大部份的图书馆工作;它影响着图书馆可能提供给用户的服务和接触版权资料的条件;它也影响了图书馆作为信息领航代理人而且从事有效的资料存盘和保存的活动。正因为这些原因,国际图联参与了国际上有关版权问题的争论。

版权的平衡是为了每一个人
图书馆和信息专家重视并致力于满足他们的用户获得版权资料,以及其中包括的信息和思想;他们同时尊重作者和版权人通过知识产权获得公平的经济回报。有效地接触作品是达到这些版权目标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国际图联支持能平衡双方利益的版权法,以鼓励社会的整体进步。版权法应当对版权人的利益提供强而有效的保障,同时给予合理地接触信息的机会,以鼓励创作、创新、研究、教育、和学习。
国际图联支持版权的有效实施,而且确认图书馆在控制和帮助不断增长的本地和远程电子信息资源方面,担当关键的角色。图书馆员和信息专家提倡尊重版权,以及积极保护版权,在印刷和及数字环境中,免受盗版,不公平或未授权等使用。图书馆一直接受它们在知会和教育用户版权法的重要性和推动遵守有关法律的角色。

然而,国际图联始终认为过度的版权保护,不合理地限制接触信息和知识,可能威胁到民主的传统,以及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原则。如果版权保护过强,竞争和创新就会被限制,创造性也会被窒息。

在数字环境里

数字形式的信息正在不断增长,新的交流技术为改进接触信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而且技术有这个潜能改进在距离和经济方面处于不利条件下人们的交流和接触信息状态。然而,我们现在知道技术也可能令社会进一步加深信息富裕者和信息贫穷者之间的社会等级差距。
在数字环境下,如果合理地接触版权作品不被维持,进一步的障碍将会出现,亦即那些承担不起费用的人们将不能接触到信息。
图书馆将继续起关键作用,保证在信息社会中所有人都能接触到信息。发挥正常功能的国家和国际网络,在图书馆和信息服务中,对于有效提供信息非常重要。传统上,图书馆可以向用户合理提供购买回来作为馆藏的版权资料。但是如果将来,所有接触和使用数字形式的信息都变成需要收费,图书馆向用户提供信息的能力必定受到严重的限制。
为了保持版权人和用户之间利益的平衡,国际图联确立以下的原则声明。

数字的并没有不同
在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并没有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法定利益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伯尔尼公约允许其成员国给予一些例外的规定。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采纳了两个新的条约,以更新数字环境下的版权法。在确认现存的版权例外和限制,并可以在数字环境下继续沿用和扩充的前提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家反对”数字的是不同的”这个呼吁。签约的当事人被允许在数字环境下继续沿用和扩展有关版权限制的规定,而且在适用的地方加上新的例外规定。
国际图联坚持如下观点,除非被给予这样的例外:允许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和诸如教育和研究等合理利用情况下图书馆和公民可以无偿地接触和使用信息;否则,将存在这样的危险,仅仅只有那些可能承担得起费用的人能够利用信息社会的好处。这将导致信息富裕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差距甚至更大。还有,在版权法中不应该有对视觉、听觉或学习上有障碍的人的歧视。为了让残障的人可以接触信息而转换资料格式也不应被视作侵权,而应视为合理使用。
–在国家版权立法时,受伯尔尼公约准许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认可的,对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例外规定,如有必要,应该被修改,以保证被准许的合理使用,可以相同地应用到电子信息和印刷信息。

–应该有一个简单的付款机制处理超过规定上限的复制。

–在使用版权资料时所产生的临时性或技术性复本,应该排除到复制权管辖范围之外。

–对于数字形式的作品,不必付费或寻求授权,图书馆所有用户应该可以:

  • 浏览公开的版权资料;
  • 在馆内或透过远程登陆方式私人阅读、聆听或观看市场上公开销售的版权资料;
  • 为了个人教育或研究需要,复制或透过图书馆和信息人员复制合理比例的数字作品。

信息资源共享
在教育、民主、经济增长、卫生福利和个人发展中,资源共享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促进了接触宽广范围的信息。否则,有需要的用户、图书馆、或国家将不可能接触这些信息。资源共享并不是一种减少成本的机制,而是为了扩大信息资源,以帮助因为经济、技术、或社会等原因,不能直接接触有关信息的人。

–图书馆向用户提供数字形式的版权作品,以满足研究、学习等合法目的,在版权法中应该被视为允许行为。

借阅
非商业性的公共借阅行为,传统上不受版权法所管辖。公共借阅对文化和教育十分重要,而且应该向每一个人提供。包装任何形式的信息,已经或将会成为馆藏的一部份。反过来,借阅帮助商业性的信息拓展市场,鼓励销售;图书馆实际上对所有形式的信息起促销作用。所以任何法律上或合约上的对借阅所施加的遏制,都将对版权人和图书馆构成不利。

  • 图书馆借阅物质形态的数字资料(例如:只读光盘)不应受到法律限制。
  • 契约的规定,例如在授权协议中,不应推翻图书馆和信息人员对电子资源的合理借阅。

保存和维护
图书馆搜集和保存信息。事实上,保存信息和文化的责任属于图书馆和信息行业,版权法不应该阻止图书馆依靠新技术来改进保存资料的技巧。

  • 版权法应允许图书馆和档案馆把有版权保护的资料转换成数字形式,以实现保存和维护资料的目标。
  • 版权法也应该覆盖电子媒介的法定呈缴问题。契约和版权保护系统

版权保护应该鼓励而非抑制信息的使用和创造性。版权法不应赋予版权持有人利用技术或合同手段,忽视在版权法中的例外和限制规定,从而扭曲在国际和地方版权法上的平衡。许可使用授权协议应该对版权法起着补充的作用,而不是把它取代。鼓励接触信息,而不是去控制信息,可以增加作品的使用量。的确有研究显示,以技术手段进行过多的控制,将产生反效果。不涉及侵权行为的规避技术手段,应该可以接受。

  • 对于许可授权中限制或否定版权法中已有的例外或限制的,而授权是由版权持有人单方面定立,用户没有协商机会,国家版权法应判定该项授权协议无效。
  • 国家版权法应以平衡版权持有人的权利和用户的权利为目标,通过技术手段以保护版权人的利益;而对合法的、无侵权目的的用户,则可规避使用这些技术。

版权侵权的责任
虽然图书馆作为中间人在保证遵守版权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侵权的责任,最终应该为侵权人自己负责。

  • 版权法应确切地阐述,在版权法不可能实际地或合理地实施的环境中,第三方应负的责任的限定。

我的“盗版”观

丁勇反对盗版的人通常有三种:既得利益者、有钱的精英和沦为帮凶的文化精英。偶哪个都不是,但是偶反对盗版,或许可以理解为正在努力成为三种人吧。

 

盗版对于中国的最大危害不是经济上的,而是道德上的。现在我们有许多东西都没有了是非,失去了道德的底线,又来一个知识产权把大脑中虚无缥缈的东西也作为私有,这个东西又是那么容易流失,与我们过去的**主义观念不合,就像赵南元的,马克思认为所有的偷盗都是私有制的产物,我们现在只不过利用私有制发展市场经济,未来毕竟还是要世界大同的,所以“盗版”的道德底线也不会永恒不变。

 

如 果要总结一下我的“盗版观”,可以归结为“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中的矮子”。我提倡以现有的法律和道德框架规范个人的日常行为,但同时充分揭示现有框架在数 字时代的不合理性、模糊性、不可操作性和不完备性,基于图书馆人保护最一般民众获取知识和信息权利的理念,最大限度地争取图书馆“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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