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啊,善良的人们!
让俺做一回标题党。
不过问题的确很严重。问题的严重性并不在于这是个很大的问题,而是我们大家对这个问题的漠视。
反映在我们选择博客的宿主(BSP)、各类2.0服务商,我们的图书馆选择软件和开发公司,以及我们进行的很多开发以及小改小革方面。
这个问题是昨天与来自e-learning领域的xiansf同学讨论的时候想到的。
这个问题就是IP问题
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当初遑遑如丧家之犬,也死活不肯去图圈,就是因为图圈所在BSP的版权声明太恶心。虽然俺是nobody,也不愿意被人随便占有。老徐都中招,咱还是躲远点。
具体内容俺就不在这里贴出来了,强盗逻辑,丢人现眼。
倒是贴一个相反的例子给你们瞧瞧。那还用说,肯定是古大哥。它将来做不做恶谁都无法保证,但至少现在还是天使。
这也是俺(到目前为止还)信赖她的原因。
第9部分:
“9.4 除第11条规定的限制许可外,谷歌认知并同意,其不在本条款项下获得您(或您的许可方)对在服务上或通过服务提交、张贴、传输或展示的任何内容的任何权 利、所有权或利益,包括该内容中存在的任何知识产权(无论该等权利是否已经登记,亦不论该等权利在世界的何等地方存在)。除非您与谷歌另有书面协议,否则 您同意您负责保护并强制执行这些权利,谷歌没有义务代表您这样做。”
如果中文的法律文书您看得很叽歪,可以参考英文原文:
看到了吧?她至少把你当个东西,不随便主张对你的所有权,不论你是不是贱到给你一个居所,你就奉献你的灵魂。
很多人认为偶小题大做。
于是一些善良的单位被开发商欺骗,把开源的东西卖给你。(开源是好东西,但有自己的商务模式)。
更多善良的人们根本不在乎有没有协议,并习惯于随便签字。
襁褓中的婴儿都是可爱的,但如果隔壁万二拿着一纸文书声明那是他儿子,或者一出生就被宣告不得长大(因为是开源的种而无法商业运作),你还无所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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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星的宿命
本想用twitter唠叨两句,但大家似乎都很重视这件事,先是图林老姜转贴报道,后来表哥发来消息,接着又看到Libnews转述还加了编者按,念在当初还去史超处参观学习过的份上,认认真真地写一段“悼词”吧。
超星走到这一步实际上一点都不奇怪,这是它的宿命。一方面可以用来诠释我们知识产权保护的伟光正到了相当的阶段,另一方面也说明任何新东西都不可能是本土的,只能是舶来的。
且不说超星的发迹有多少原罪,有原罪得远不止超星一个,有些至今还活得好好的。就眼下而言,为什么Google能做而超星不能?既然当初国图收手的时候超星没有收手,丫挺到现在,Google的所作所为应该对超星是绝大的利好,而它却在黎明前倒下了。正反映了我们相关法规和管理体制上的悲哀。
首先我们没有明确的信息公开、合理使用制度,在出版界的反对下这个制度似乎是建立不起来的,并且似乎任何法律都可以溯及以往。所以很奇怪我们一加入国际版权组织,一下子那些特殊历史时期国家投资的作品也全都自动地私有化了,找不到主人的东西也会有人认养。据此而论我们的数字图书馆是永远没有东西可以做滴。
其次我们也缺乏利益之外的中立机构,全都是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或者全都在体制中有自己的代理人。于是不管是谁的东西,全都想来分一杯羹。就像公众利益常常会被人利用一样,知识产权保护也不一定就保护了先进生产力,助纣为虐的事情做得太多,以至于早就没有了公信。所以对数字图书馆来说你认为可以做做试试的东西也早晚都会被扼杀。
出版业向来以最大程度地占据他人的智力财富为己任,知识产权真正应该保护的“作者”向来被他们当成人质,即便是国家投资的作品也以各种名目据为己有,而且一谈判就狮子大开口。数字图书馆建设碰到的全是最厉害的钉子户,即使数字图书馆赔得起作者,也养不起出版商。因此完全合法的数字图书馆是根本不可能在中国建成滴。
只有一个可能:体制外变成体制内,那就成了出版业的内讧,可以内部解决。看来超星觉悟得太晚,想做的时候已经没有资源了。
所以,为超星默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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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盗版”观
丁勇说反对盗版的人通常有三种:既得利益者、有钱的精英和沦为帮凶的文化精英。偶哪个都不是,但是偶反对盗版,或许可以理解为正在努力成为三种人吧。
盗版对于中国的最大危害不是经济上的,而是道德上的。现在我们有许多东西都没有了是非,失去了道德的底线,又来一个知识产权把大脑中虚无缥缈的东西也作为私有,这个东西又是那么容易流失,与我们过去的**主义观念不合,就像赵南元说的,马克思认为所有的偷盗都是私有制的产物,我们现在只不过利用私有制发展市场经济,未来毕竟还是要世界大同的,所以“盗版”的道德底线也不会永恒不变。
如 果要总结一下我的“盗版观”,可以归结为“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中的矮子”。我提倡以现有的法律和道德框架规范个人的日常行为,但同时充分揭示现有框架在数 字时代的不合理性、模糊性、不可操作性和不完备性,基于图书馆人保护最一般民众获取知识和信息权利的理念,最大限度地争取图书馆“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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